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為廣告費的扣除基數
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為廣告費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的扣除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