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如何繳納個稅?
一、非創投合伙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非創投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其個人合伙人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伙制創投企業
(一)單一基金核算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制創投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對外投資取得分紅,其個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整體核算
財稅〔2019〕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制創投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對外投資取得的分紅包括在“經營所得”項目中嗎?
政策并沒有直接規定,但從財稅〔2000〕91號和國稅函〔2001〕84號兩個文件來分析的話,對外投資取得的分紅不應該包括在“經營所得”項目中。部分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答復明確,創投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對外投資取得的分紅不包括在“經營所得”項目中,單獨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務操作中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當地的執行口徑。
我們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
1.廈門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9月17日廈門稅務局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的答復。
問題內容:
1、對于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如果要適用8號文的規定,只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4條和35條的規定即可,還是也需要符合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存續期限不斷與7年,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總資產的20%,管理團隊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人員要求這些規定?
2、若符合8號文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選擇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時,創業投資基金當年取得股息紅利,應該按照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還是合并至當年度的利潤中按照經營所得計稅?
答復內容:
1.根據財稅(2019)8號規定: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2.根據國稅函〔2001〕84號,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北京稅務
2020年8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20年7月)》
5.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深圳稅務
2024年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在“互動交流—留言回復公開”版塊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回復。
標題: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海南稅務
2024年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網站在“納稅服務—納稅咨詢—12366熱點咨詢”版塊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答復。
咨詢標題: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內容: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青島稅務
2023年12月26日青島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12366每日熱點問答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西藏稅務
2023年09月13日西藏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高原稅話】熱點問答第二百六十二期(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小編在這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西藏稅務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寧夏稅務
2019年11月29日寧夏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12366】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四川稅務
2019年10月11日四川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9.承德稅務
2019年10月17日承德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No3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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