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等常見問題
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企業如果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需要將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退還的增值稅退回,從何時開始計算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
A: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從2019年4月1日開始計算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
A: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4月份銷售貨物放棄免征增值稅優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能按1%征收率開具,應按3%征收率開具。
A:依據關于印發《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A:《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向來樣板間參觀的客戶贈送小禮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4月進行2021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應納稅所得額在100-300萬元的部分是否可以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的部分適用20%繳納所得稅?
A:《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2021年所得稅匯算時,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300萬元的部分仍適用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售后融資租賃合同載明的租金總額。
從4月1日開始,自然人代開發票,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
A: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因此,自然人發生的業務(跟不動產相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以適用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