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 2018年第5號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現將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后可確定為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備案表》(見附件),并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試點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不再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只提供通過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規定報送的紙質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對無法生成正式申報電子數據或計算機無法審核的紙質憑證及相關報表,試點企業仍需提供。
三、試點企業在正式申報的當月,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以申報時間、申報批次順序將申報資料裝訂成冊留存。
四、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退稅預警業務以及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試點企業應按規定提供收匯憑證、備案單證和紙質憑證等資料。
五、試點企業如有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等不符合試點條件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試點資格。
六、不符合條件或雖符合條件但不愿意參與試點的企業,仍按現行方式需同時報送紙質申報資料和電子申報數據。
七、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