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稅務局明確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文件有關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二、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20%,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重新核定期間原核定的定額不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文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已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規定,根據目前青島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二)明確了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20%,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重新核定期間原核定的定額不停止執行。
(三)明確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