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發生資產轉移,是否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ǘ└淖冑Y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ㄋ模⿲①Y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如企業符合上述規定的資產處理,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