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分支機構能否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公司是總公司下面的一個負責售后維修服務的獨立核算的二級分支機構,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條款有單獨列明),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你公司是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上述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對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