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有稅務風險
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財務員來說是非常熟悉的,但是稍不注意,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
下面分享一個XX醫藥公司的案例:
上市公司XX醫藥的子公司XX科技公司技術轉讓時因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與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疊加同時享受,違反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僅滯納金就繳納了305.19萬元,給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下面為大家詳細解讀企業所得稅優惠不能疊加享受的法規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為什么不能疊加同時享受?
《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但是,國發〔2007〕39號規定不能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規定,并不明確,在實踐工作中使納稅人很困惑。因此,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于2009年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能疊加享受。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可知,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能疊加享受。
根據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大家看到上述規定可能會說,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不屬于定期減免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北京的主管稅務機關為什么會要求XX科技公司技術轉讓所得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呢?稅收法規依據是什么呢?
北京主管稅務機關對XX科技公司技術轉讓所得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的稅收法規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根據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技術轉讓所得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不能依據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減半,即不能疊加享受優惠政策,而XX科技公司對技術轉讓所得是依照15%的稅率減半計算的,疊加享受了優惠政策,所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XX科技公司對技術轉讓所得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可知,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屬于定期減免。財稅[2012]2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該文件進一步明確,定期減免不得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稅收優惠同時享受。
二、例外規定: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西部大開發地區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屬于定期減免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五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西部大開發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可以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稅收優惠疊加同時享受,換句話說,如果XX科技公司是在西部大開發注冊的公司,則該公司進行技術轉讓時,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與西部大開發優惠低稅率同時享受。注意,如果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可以減半征收,是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即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減半為12.5%,而不是按照西部大開發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15%減半即7.5%征收。該公司的其他所得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我們在實踐工作中企業遇到可以享受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時,一定要注意除西部大開發外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是不能與其他稅收優惠同時享受的,例如: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是不能與定期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疊加時享受的,否則會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和損失。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