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某一企業在檢查年度有一筆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檢查人員仔細核對,發現該筆固定資產并未全額取得發票。當檢查人員進一步深入核查時,發現企業已經對該項固定資產全額按照直線法計提了當年度的折舊,但直至檢查時仍未按合同總額取得發票。
稅法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上述案例中,到檢查時為止,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已經超過12個月,而企業對該筆固定資產仍未按合同總額取得發票,且沒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出納稅調增,因此檢查人員調增了該筆折舊,要求企業針對該項調整補繳了企業所得稅,依法加收滯納金,并按規定對企業進行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