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保險理賠款應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對某私營有限公司實施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由于財產損失收到保險公司返還的保險理賠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未計收入。經稅務機關查實后,該公司按照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補繳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因此,該公司收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若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還有余額的,應按照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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