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企業預收款按2016年53號公告是否征增值稅
【問題】
房地產企業預收款按照2016年53號公告不增收增值稅是什么意思?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第十一條"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