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已收款并繳納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還可以再開具發票嗎
房地產企業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款并繳納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營改增后還可以再開具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款并繳納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營改增后可以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具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的普通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