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如何交稅
【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其經營的范圍包括設計服務、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及服務未超過9萬元,但是銷售不動產超過9萬元,這種情況下,銷售貨物及服務的金額用不用交增值稅?如果銷售不動產未超過9萬元,則這筆金額用不用交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銷售不動產不論是否超過9萬元都需要交增值稅,如果銷售貨物或服務均未超過9萬元,均可享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