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如何稅前扣除
問:公司從學校聘用學生實習,公司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如何稅前扣除?
答:財稅〔2006〕107號 規定: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同時,對于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費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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