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獨立董事的報酬按什么稅目扣繳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獨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職,支付給獨立董事的報酬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