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的會計與個稅處理
最近接到財稅會員咨詢這樣一個問題:公司支付給外部董事的董事費,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按什么所得項目代扣個稅?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應用指南職工的定義
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 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 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于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 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 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外部董事屬于公司的職工,相關報酬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個稅處理
先看一下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如何區分。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公司支付給外部董事的董事費,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個人擔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的,應將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稅發[1994]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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