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企業,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是否由稅務機關征收
我公司是河南的企業,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是否由稅務機關征收?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第一條規定,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第二條規定,先試點后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綜〔2021〕3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具體征收。除本通知規定外,兩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第(二)項規定,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222號)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具體包括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代碼103071404)、礦業權占用費收入(科目代碼103071405)以及按原規定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科目代碼103071401)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科目代碼103071402)。
根據上述規定,河南的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由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