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部分企業自備電廠有關基金征管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 部分企業自備電廠有關基金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年第63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自備電廠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與電網不聯接沒有電費結算關系的企業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應繳納的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由擁有自備電廠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二、上述基金項目根據自備電廠的自發自用電量和國家規定的征收標準計征。
三、上述基金項目按月申報繳納,由擁有自備電廠企業于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 按照屬地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于次年3月底前,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全年應繳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
五、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可優先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繳納,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業務。申報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見附件)。
六、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 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2年5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企業自備電廠有關基金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自備電廠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企業自備電廠有關基金征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的相關規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與電網不聯接沒有電費結算關系的企業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應繳納的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擁有自備電廠企業于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二)明確了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全年應繳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
三、實施時間
根據工作需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