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應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應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原投資性房地產已計提的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如果原投資性房地產已計提減值)
貸:投資性房地產(原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記)
盈余公積(或借記)
涉及所得稅影響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