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兼營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如何劃分
房地產企業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和一般計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按銷售額的比例來劃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和一般計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