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能否要求施工企業對甲供工程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
房地產企業能否要求施工企業對甲供工程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為甲供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除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采用甲供工程方式的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外,對于其他的甲供工程房地產企業可以要求施工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