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的資本金還沒有實繳,支付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股東認繳的資本金還沒有實繳,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股東認繳的資本金還沒有實繳,如屬于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如屬于因未到規定期限而沒有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