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發生的利息是否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司章程約定出資人在2021年年末實繳出資500萬元,實際出資300萬元,2022年對外借款500萬元,借款發生的利息是否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2022年該公司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中,對應出資人應出資而未出資到位的200萬元所對應的利息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