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從銀行借款再貸給子公司,能否適用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
【問題】
集團母公司從銀行借款再貸給子公司使用,利率高于銀行利率,能否適用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子公司支付給集團母公司利息的利率水平高于銀行的利率水平,不符合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的規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