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么條件,承租人可以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問題】
低價值租賃業務和短期租賃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承租人才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嗎?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低價值租賃業務或短期租賃兩個條件滿足其中一個條件,承租人就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