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租賃準則下經營租賃業務的所得稅變化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租賃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了修訂,并發布政策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其中最大的變動為經營租賃業務的計量。基于目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變的情況下,該如何面對經營租賃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事項呢?
一、經營租賃業務的承租人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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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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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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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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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新租賃準則發布實施答記者問》:
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不再將租賃區分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而是采用統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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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由上述政策可見,經營租賃的稅會差異不可避免,納稅調整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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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租賃業務的出租人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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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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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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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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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四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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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一條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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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政策可見,出租人采用直線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時,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相同,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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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