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服務業企業去年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可否加計抵減增值稅
【問題】
現代服務業企業去年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去年取得的專票今年在發票平臺確認,這部分進項可以加計抵減增值稅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去年取得專票,只有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專票進行用途確認后才可以抵扣。可以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為企業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去年取得的專票今年發票平臺確認,則屬于今年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可以加計抵減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