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2017年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問題】
我公司是內蒙古的企業,2016年3月份購買不動產但2017年初才辦理過戶手續,今年轉讓時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二》(不動產部分)第一條對于不動產老項目的確定中明確,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由于你公司購買不動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轉讓時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