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出租異地的不動產是否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出租異地的不動產是否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出租異地的不動產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