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規定,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是指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因此,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即商業保險)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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