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導致控制權喪失,是否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問題】
企業因被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導致控制權喪失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案】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的通知(財會[2015]19號)
一、投資方因其他投資方對其子公司增資而導致本投資方持股比例下降,從而喪失控制權但能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等準則。
投資方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本投資方應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資擴股而增加凈資產的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視同自取得投資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被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對投資企業來說沒有發放股權轉讓,因此根據會計準則核算投資企業因被投資企業增資擴股而確認的收入屬于會計上的收入,不是稅法上的收入,這部分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部分收益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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