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開具的租賃專票承租方可否抵扣
【問題】
機器設備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租賃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2019年8月支付租金是否開具的租賃專票承租方可以抵扣?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5小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3小項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機器設備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屬于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租賃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根據上述規定按租賃服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于貸款服務,不屬于不得抵扣的情況,因此,2019年8月支付租金開具的租賃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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