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和報稅聯,需要蓋章嗎
【問題】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和報稅聯,哪些聯次不需要蓋章?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 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813號)規定, 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于是否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綜上規定可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其他聯次需要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即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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