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與部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給與的補償是否不繳納個稅
【問題】
公司搬遷與部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給與的補償是否不繳納個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司搬遷與部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給與的補償,根據上述規定,員工離職補償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免征個人所得稅;員工離職補償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其離職補償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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