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最新融資租賃業務政策分析都在這里
融資租賃服務,屬于租賃服務的一種,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屬于貸款服務,不屬于租賃服務。
因最近經常有會員咨詢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稅收政策問題,為了便于大家學習方便,老顧把把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涉及的現行政策分稅給大家梳理了一些,以方便財稅會員朋友查閱學習。
一、增值稅方面
1、銷售額
(1)融資租賃服務: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租賃服務交增值稅。
(2)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對于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
①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②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2、稅率
一般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采用不動產融資租賃,一般計稅方法的適用稅率9%;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一般計稅辦法適用稅率為13%;
一般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適用稅率6%.
文件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需要關注的是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特殊規定: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三、印花稅方面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文件依據:財稅[2015]1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四、契稅方面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
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文件依據:財稅[2012]8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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