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按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納稅,如何備案
【問題】
建筑企業提供甲供材的建筑服務,希望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納稅?如何進行備案,以后再開展“簡易計稅”項目后是否還需要備案?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的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所以,適用“簡易計稅”的納稅人實行一次備案制,即在首次“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以后不再備案,但需依據上述政策留存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