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備案時需提交哪些資料
【問題】
企業跨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何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備案時需提交哪些資料?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企業應根據上述規定,在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并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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