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憑證可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
個人為企業提供零星勞務業務,公司支付勞務費,是否可以以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憑證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個人為企業提供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企業不可以以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憑證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該以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