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人員在子公司任職相關費用的稅務處理
在本周的會員咨詢答疑中,有一個會員提問:集團公司(母公司)在北京,會派集團的一部分人員去外地子公司擔任管理人員,這些人員的社保和合同都在北京的集團公司(母公司),但是工資由各地子公司承擔,那么是否可以由各個子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將工資表作為各子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個人所得稅方面
我們分析上述業務可以看出,上述人員是與集團公司(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由集團派到下屬子公司任職,提供管理服務,通過進一步溝通了解到這些人員沒有再跟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與子公司并無雇傭關系,其行為是代表集團公司(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服務。因此,子公司應該將實際負擔的這些人員的工資費用支付給集團公司(母公司),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發放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及發票方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集團公司(母公司)派員工到子公司任職而取得的收入,應由集團公司(母公司)開具發票,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申報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 規定,集團公司(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集團公司(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對于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集團公司(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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