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非營利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收入能否享受免稅優惠
【問題】
我司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營利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收入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中的相關解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其中要求非營利組織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財稅〔2018〕13號文件還規定了非營利組織在申請免稅資格時,應提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等資料。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優惠時應將當年的財務報表、免稅收入憑證等資料留存備查。
因此,享受非營利組織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規定設置賬簿;而核定征收企業往往無法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有賬簿但無法準確核算,因此,不能證明其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也就無法取得免稅資格并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