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核定征收嗎
【問題】
有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核定征收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綜上規定可知,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而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企業所得稅不可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