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嗎
【問題】
我單位是從事建筑安裝的小規模納稅人,在省外提供建筑服務季度銷售額不足9萬元的,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條件,是否還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答案】
總局層面沒有具體的政策,建議依據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口徑執行,如:《山西省國稅局營改增試點工作問題解答(第十期)》第四條解釋,納稅人是否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應以增值稅納稅主體來判定,也就是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才能判定是否享受由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難以判定該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是否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公告適用對象含所有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時,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