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不再支付以前年度計提的成本,匯算清繳時可否調減該費用
【問題】
2017年已計提的成本200多萬,2018年2月確定不再支付,匯算清繳時可否調減該筆費用?還是調減2018年費用?
【答案】
2017年已計提的成本200多萬,2018年2月確定不再支付,屬于沒有實際發生的費用,匯算清繳時填報2017年報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8年2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沖銷該筆費用。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