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公司土地無償給我公司使用,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嗎
【問題】
我集團有一置業公司,名下有土地,無償給我公司使用,請問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對方無償給貴公司使用,在增值稅方面存在視同銷售核定征收增值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