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提供材料加工零件,應按銷售貨物還是加工勞務繳增值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對該條款的解讀為:條例所規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在確定受托加工貨物是否按勞務征稅時,應注意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將原料及主要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貨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業務,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不能視為“受托加工貨物”,應按銷售貨物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加工廠加工零件,材料和人工都是受托方提供,加工廠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