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轉讓綠色電力證書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稅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其中,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新能源公司轉讓綠色電力證書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