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用多繳的增值稅抵補欠繳的所得稅?
答: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
“一、可以抵扣的應退稅款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經確認應退的下列各項稅金:(一)減免(包括“先征后退”)應退稅款;(二)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匯算和結算應退稅款;(三)誤收應退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簡稱罰沒款,以下同);(四)其他應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沒款;(五)誤收和其他應退稅款的應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繳稅款為2001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下列各項欠繳稅金:(一)欠稅;(二)欠稅應繳未繳的滯納金;(三)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納稅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應繳未繳稅收罰沒款;納稅人要求抵扣應退稅金的應繳未繳罰沒款?!?/p>
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需要抵扣的,應由縣或縣以上稅務機關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并根據實際抵扣金額開具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