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此外,可參考2019年8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發布的《關于答復省十二屆政協二次會議第0475號提案的函》。
為確保企業利息支出能夠得到準確及時扣除,也為維護企業最大利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業可以通過努力尋找本省范圍內更多的樣本,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而實現最多的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提供的“情況說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也可以是企業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網頁截圖、金融機構對其他企業的貸款合同復印件等非正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