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計提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 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七條? 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九十一條 本章所稱“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綜上規定,子公司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取得了利息發票,符合上述規定標準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