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產繳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還是凈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